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平台企业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可以加速创新资源配置,促进各领域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;另一方面也可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创新环境,尤其是会给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带来负面影响。因此,政府需建立相应动态调节机制,确保平台企业在不破坏市场环境的前提下,提升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和攻坚能力,同时也要允许特殊情境下平台企业合法加速集聚创新资源。一是侧重对潜在竞争者状况的分析,重视动态效率的抗辩机制。加强对双边或多边平台的网络效应、价格结构、使用限制、平台差异化、用户多归属等特性的分析,更多地采用合理原则。二是完善数据交易体系建设,从生产要素环节预防和遏制数字经济平台垄断行为。健全政府与企业间的数据共享机制,发挥平台企业数据资源优势,为提升政府数字治理能力提供数据信息基础。三是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持续增加研发投入。政府可重点从财政投入、税收减免和成果转化政策激励方面进行引导:一方面重点面向关键核心技术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,减免企业相关研发投入的税收;另一方面以平台企业核心技术转化作为改革的试验区,探索企业牵头、高校院所共同参与的核心技术攻关、成果转化的机制与模式。(参考文献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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